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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52-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公司职员。被告乔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乔宇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乔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牡丹街3栋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斌审 判 员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