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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国杰与王国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杰,王国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彭国杰,男,1969年8月1日生,住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真珍,女,汉族,1980年9月3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国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新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05580—5。代表人罗天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鹿邑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杰与被告王国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彭国杰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