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春雨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