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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国华,白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3-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冯国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建民,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国华、白建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冯国华、白建民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告冯国华、白建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