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海山与陈志干、崔百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35-1号原告:赵海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万林,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干,农民。被告:崔百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中段139号。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山诉被告陈志干、崔百标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志干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崔百标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并提供案外人杨同玲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西街60号私有房产一座(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志干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崔百标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