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简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沅鑫汽车养护中心与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沅鑫汽车养护中心,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31-2号原告烟台开发区沅鑫汽车养护中心,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号付*号内**号。经营者李瑶瑶。委托代理人贾文娟,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漓江路15号内1号。法定代表人王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开发区沅鑫汽车养护中心诉被告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2000元的资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2000元资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开发区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2000元资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姜庆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