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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欣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陈书丽,屠炳州,范建江,包建华,阮爱根,周丽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波,该××员工。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书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范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爱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欣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书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书丽。被执行人:屠炳州。被执行人:范建江。被执行人:包建华。被执行人:阮爱根。被执行人:周丽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301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欣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陈书丽、屠炳州、范建江、包建华、阮爱根、周丽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欣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陈书丽、屠炳州、范建江、包建华、阮爱根、周丽儿应归还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93136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090.00元、执行费2171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埃尔斯通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中烁建设有限公司、慈溪欣兆位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陈书丽、屠炳州、范建江、包建华、阮爱根、周丽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