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海军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被 告 人 张 某 某 开 设 赌 场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暂住前郭县。因提供赌博条件,2015年2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开设赌场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至2月2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承租房屋,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四台,组织赌博活动。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照片、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至2月2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承租房屋,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四台,组织赌博活动。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2月11-28日,我在深井镇开游戏厅,共有四台游戏机,其中一台是坏的。“财神爷”赌博机有10个口,100元钱5万分,“企鹅”赌博机有8个口,100元1万分,“摇钱树”赌博机有8个口,100元10万分。赌博机事先设定程序,直接显示钱数,赌博的人通过我用钱上分,赢钱我直接给现金。每天挣的钱数不确定,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为了招揽客人有时还得输钱。到现在为止没有挣到钱,还赔了一点。我共投入赌资20000余元,参赌人员约30余人,我没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我没办营业执照,我不知道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房屋是我租的,每月租金1500元。2月26日、27日有三个男子在我游戏厅赢了1万多元,我欠他们3000元钱。第二天他们来取钱,我问他们是否作弊了,他们没有否认,说以后再也不来玩了,欠的钱也不要了。我说你们把机器弄坏了,得给点补偿。我们谈妥给一万元钱,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打电话让他朋友给送钱。不一会派出所干警和他母亲来了,他母亲把游戏机砸了,我也被警察带到派出所。2、证人高某某证言:我是张某某表弟,给他开车。2015年2月28日上午,我在一楼吃饭,来了三个年轻人,张某某把他们叫到楼上,十多分钟后我去送烟,一个比较瘦的人说“大哥,我这事做的挺磕碜,我兜里没有多少钱,让朋友送过来”。我说没钱不要紧,过几天送来也行。半个小时后,我上楼取充电器,张某某还和那三个人唠嗑。又过了二十多分钟,一个四、五十岁女子和派出所民警来了,女子把一台游戏机屏幕打坏了,还要砸另一台机器被民警制止了。3、证人许某某证言:我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2月28日上午,张某某和三个年轻人谈事,我去药店买药回来,发现二台游戏机屏幕坏了,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子拿锤子往屋里冲,我不让她进,她推了我一把,后来被一个中年男子拽走了。3、证人赵某某证言:我与张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28日,我去张某某经营的游戏厅遛达,看见张某某和三个年轻人唠嗑,张某某表弟呆了一会就走了。我没拿刀威胁他们。4、证人迟某某证言:我和张某某是朋友。2015年2月27日,我在他经营的游戏厅玩游戏,张某某和三个人谈游戏机的事,张某某说那三个人把游戏机弄坏了,怎么调都调不好,还赢走2万多元钱。戴眼镜的人沉默了一会问怎么办,张某某说把赢的钱退回来,再赔一台主机。那个人说没有那么多钱,给一半吧。张某某不同意。不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把所有人都带到派出所去了。5、证人韩某某证言:2015年2月27日,我和齐某某、潘某某到游戏厅玩游戏,赢了6400元钱,老板欠我们2900元。今天上午我们来取钱。老板问我们怎么赢的钱,一个叫亮子的人拿刀吓唬我们,让我们把赢的钱退回去,说机器被我们弄坏了,让我们赔偿。齐某某说打电话让人来送钱,不一会警察来了。6、证人齐某某证言:2015年2月26-27日,我和韩某某、潘某某到张某某经营的游戏厅玩游戏,赢了8000多元钱,第一天给了,第二天只给了3000元,还欠我们3000元。2月28日上午我们去取钱。我上楼后发现周围站着五、六个人,还有二个拿刀的,老板说“你们在我家赢这么多钱,是不是有事啊”,我说“有啥事啊”。老板说我们把电脑主箱弄坏了,我说你要多少钱。张某某说23000元,我说能不能少点,张某某说最少20000元,我说没带那么多钱,找人给送来吧。然后我给我母亲打电话,不一会派出所警察就来了。7、证人潘某某证言与齐某某、韩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8、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可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前郭县公安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报告一份,证实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及操作基本单元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罚款收据一枚,可证实一、前郭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二、参赌人员齐某某、韩某某、潘某某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11、刑事拘留决定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的事实。12、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和罚款,应当折抵刑期与罚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刘洪侠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