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宝魁与黄雪林、陈进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周宝魁,务农。委托代理人宋于治,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雪林,无业。被执行人陈进进,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进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99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