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宪敏与南楼经济开发区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敏,南楼经济开发区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孟宪敏,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南楼经济开发区政府,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旭春,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敏与被告南楼经济开发区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