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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嘉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嘉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7号罪犯陈嘉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作出(2010)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嘉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2月2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1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外协劳务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钳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获奖分207.5分,受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优秀教员和优秀报道员,2014年1月14日因在抢救病犯过程中表现突出获记功一次,同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嘉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