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灵敏与谢亚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灵敏,谢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97-2号申请执行人:黄灵敏(曾用名:黄敏)。被执行人:谢亚素。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39号黄灵敏与谢亚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按月扣划被执行人谢亚素可得养老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亚素尚需向申请执行人黄灵敏支付执行款4625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30元,申请执行费5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