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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克武与王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陈克武,男生于1985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王京超,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陈克武与被执行人王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