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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 xx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沈阳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止本院(2014)苏民六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心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