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应收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