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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应收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人民陪审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井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