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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冠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冠日,李丽娟,黄文钦,张芳良,王波,李勤琴,高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冠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石伟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冠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钦,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芳良,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勤琴,女,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巍琴,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上诉人佛山市阳日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而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主合同是被上诉人黄冠日、李丽娟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上述《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借款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是邮政储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