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裁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裁字第3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亮。被执行人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棕北支行账户的存款100831.88元,此时该笔款项已从被执行人所有的性质转变为人民法院控制和可支配的案款。虽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冻结账户在先,被执行人及破产管理人对账户上的存款已经丧失控制权和支配权,故要求尽快将冻结账户中的款项划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现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棕北支行账户的存款100831.88元。2015年2月6日,因通知被执行人来院无果,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签收,直至文书于2015年3月26日被退回。2015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260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成都华盖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规定,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冻结账户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提取或转移存款,但其存款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异议人提出的冻结款项已从被执行人所有转变为人民法院控制和可支配的案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本院虽于2015年2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未予签收而被退回,被执行人实际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为2015年3月6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之前,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即时采取了查控措施,但不宜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故未将冻结账户存款划归异议人并无不当。同时,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该院已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故本院依法应当中止对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