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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娴与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16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波,男。委托代理人沙志勇,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景山区阜石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贤(SEANJOHNCLAR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原告王娴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家澍人民陪审员  钟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