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高华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93-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法定代表人梁泽华,该台台长。被告高华彪。委托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均是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诉被告高华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广播转播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