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5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冯雪平、童银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冯雪平,童银龙,汤丽兰,华安圣都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2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委托代理人黄桂玲。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雪平,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银龙,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丽兰,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华安圣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大地村。法定代表人冯雪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冯雪平、童银龙、汤丽兰、华安圣都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