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全景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全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72号罪犯张全景,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陇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止,于2012年7月3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服从分配,从事缝纫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51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于2012年6月11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40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全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