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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公司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女,19某某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吴慧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丹、杜琳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均是锦联左岸小区的业主,我公司系在一楼门市房从事产后护理经营业务的,被告系位于我公司所在单元楼的楼上10层的住户。某某年某某月21日凌晨,被告家水管阀门爆裂漏水,漏到原告经营的室内场所造成原告室内财物受损。当时我们先找到的物业报修,物业公司派人去查的漏水点,最后发现漏水点在被告家中,因被告家中无人,物业就把被告家在走廊部位的进水阀关了,但是被告家所发的水是从管道直接流淌到原告的经营场所,导致棚顶、地面被淹,地板大面积被泡,墙体受损,顶棚裂缝,双层石膏需要重新安装。事发后通过物业找到房主,被告说在外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并赔偿损失,被告拒绝。原告找到装修公司确认需要维修的费用,其中地板的损失面积36平方米,每平单价225元,顶棚损失面积36平方米,每平单价400元,共计给原告造成损失22.500元。因被告家在外地,如能协商解决,要求一次性给付损失费10000元。漏水后我公司急需继续经营,已重新装修,无法鉴定。请求按照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是某某楼的房主,该房于某某年7月购买,建筑面积65.64平方米,是精装房,因为我家在外地,购买之后没在此居住,半年后就租给唐小杰居住,第一年签一次一年的合同,第二年又签了两年的合同,某某月30日到期没续签合同,又交半年房租,口头续租一年,给了半年租金到2015年1月。某某年某某月发水当天晚上接到物业打的电话,说我家发水了,问我家里什么情况,在没在家,我说房子出租了,我联系了租房户唐小杰,她说在外地,家里没有人,第二天唐小杰就给我打电话说水盆底下的角阀崩裂了,引起的发水,具体是哪个部位的角阀我也不清楚,后来原告给我打电话说跑水跑到他们家了,我认为跑水的事应该由租房户负责,我就给租房户打电话让租房户和原告电话联系,因为我在外地不方便,结果我没过问。原告起诉后我找租房户提出水阀,她说的扔了重新换了,说跟她没关系。我现在家里也没进去,什么都没看到,发水我也不清楚,租房户说是角阀坏了也不是她造成的,我给物业打电话,物业说这个角阀只有两年保修期,应该租房户负责,我觉得跟我没什么大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某某号门市房业主,从事经营产后护理业务。被告系位于原告所在单元楼上10层住户。某某年7月21日凌晨某某时许,被告家中水管阀门爆裂引发漏水,从管道处流淌致原告的室内经营场所,致原告室内经营场所的棚顶裂缝、地面地板被泡、墙体等财物受损。当时原告找到的园区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派人查找漏水点,发现位于在被告家中,因被告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将被告家在其走廊部位的进水阀关闭。事发后原告通过物业公司找到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另查,原告在漏水事件发生后,已重新进行维修,对财产损失无法进行评估鉴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照片、房证、契证、购房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家漏水流至原告室内经营场所引发侵权事件,致使原告室内经营场所的棚顶、地面地板、墙体等财产受损,被告对该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原告已对室内受损的财物重新进行修缮,对其实际赔偿数额无法评估作价,故本院根据原、被告协商情况及受损的客观事实予以酌情考虑,具体赔偿数额以本院酌定为准。对原告的过高要求,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某某日内赔偿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慧英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杜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璐本案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