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其桂与王巧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蒋其桂,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王巧云,住江苏省溧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巧云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被执行人王巧云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群力支行帐号3201240071010000163682存款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