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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郑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