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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叶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934号原告邓某,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张鸿,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本案受理费246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陶 立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