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鸿钧与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园球、傅雪云、李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曾鸿钧,男。被执行人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园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园球,男。被执行人傅雪云,女。被执行人李莎,女。申请执行人曾鸿钧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园球、傅雪云、李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