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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毛银桥与徐尉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银桥,徐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7-2号申请执行人:毛银桥,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利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尉钦,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0995号毛银桥诉被执行人徐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8.5元,经查,被执行人徐尉钦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8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