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言涛与李为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涛,李为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李言涛,农民。被告李为起,农民。原告李言涛与被告李为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发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高颖、人民陪审员秦海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言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为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言涛诉称,2013年春天,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共计欠款4865元。后双方因质量产生争议,经莱西市农业局到被告大棚现场检验,质量合格。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延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种子款486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为起未答辩。原告提交证据及本院审查情况如下:记账本1页、录音光盘1张、记录1份,证实被告欠款486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上述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农业生产资料。2013年春,被告自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等,共计欠款7365元,后被告偿还2500元,尚欠4865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2015年2月9日,原告以此为由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记账本1页、录音光盘1张、谈话记录1份、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种子等农资的买卖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了农资,被告应当及时全额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拒不支付尚欠的货款4865元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为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李言涛货款48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为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发旺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