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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龙飞与严寅峰、史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飞,严寅峰,史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张龙飞。被告严寅峰。被告史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严寅峰、被告史丽丽(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