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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复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孔伟、陈巧玉计划生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孔伟,陈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广场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鲍玉荣,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根娣,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执行人孔伟,男,1983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巧玉,女,1988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8年7月7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以及《镇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之规定,作出镇徒资计征决字(2008)1号关于对孔伟、陈巧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行为的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879元,申请执行费10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徒资计征决字(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