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33号9幢。法定代表人虞福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宣、柴程贤,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3号。诉讼代表人台宏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陆建中、陈方圆,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亿公司)与被告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亿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太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73元,由原告太亿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