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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炳辉与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辉,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榬华,张钦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李炳辉。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辉,经理。第三人:张榬华。第三人:张钦华。本院审理原告李炳辉诉被告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榬华、张钦华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辉于2015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炳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炳辉负担。审 判 长 巢���文代理审判员 林 士 嵛代理审判员 余 允 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