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1号原告:付某,男。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