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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胡程龙、张金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程龙,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64-3。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执行人:胡程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被执行人:张金凤,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胡程龙、张金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征决字(2014)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萧征决(2014)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法错误,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征决(2014)第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