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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住所地:湘阴县太傅西路。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高岭中学。申请执行人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2)湘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湘阴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共计72657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案件执行费989元,共计75566元(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5566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5566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某某价值75566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