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良伟与被告柴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伟,柴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孙良伟。被告柴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伟与被告柴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良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