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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良伟与被告柴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伟,柴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孙良伟。被告柴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伟与被告柴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良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