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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风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鹏,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江涛,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被告: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秋艳,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息晓利,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众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邮寄费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1650元,退还原告1650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