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秀坤与何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吴秀坤,女,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邹士柏,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尔平,男,锡伯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坤诉被告何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吴秀坤承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