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品珍诉宁成华、刘绍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品珍,宁成华,刘绍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吴品珍。委托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成华。被告刘绍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品珍诉被告宁成华及被告刘绍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品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燕伟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