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花德仁与启东市吕四港镇培根村村民委员会、宋连兴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花德仁。委托代理人:花贤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市吕四港镇培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培根村。负责人:严裕群,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连兴。再审申请人花德仁因与被申请人启东市吕四港镇培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培根村委会)、宋连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花德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花德仁没有在领款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上的“花德仁”并非花德仁本人所签;培根村委会提交的花德仁笔迹比对样本与汇总表上的花德仁“签字”相距较远,且培根村委会在样本5下方签注说明误导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培根村委会为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安排宋连兴雇人施工,宋连兴雇佣花德仁从事挖水沟等工作。2012年1月10日,宋连兴与花德仁结算工钱,花德仁领款1729元,并在领款汇总表上签名。花德仁称其只领款696元,领款汇总表上的“花德仁”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花德仁”字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领款汇总表上的“花德仁”字迹系花德仁本人所签。花德仁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花德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花德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花德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泓审判员 周建会审判员 刘嗣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