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忠元与梁超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元,梁超兴,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陈忠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超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刘凤,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元诉被告梁超兴、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XX)XXXX号担保,该公司保证对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XXX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陈忠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超兴、刘凤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