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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76号罪犯周涛,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止,于2013年9月2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订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53.5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叔 权审判员 夏 鱼 娟审判员 ���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海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