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红蕾与刘建忠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蕾,刘建忠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59号原告刘红蕾。被告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蕾与被告刘建忠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红蕾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