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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俊京、付贺生、王显品、牛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俊京,付贺生,王显品,牛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牛俊京,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付贺生,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显品,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牛玉春,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俊京、付贺生、王显品、牛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