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霍紫萍与隋志伟、隋立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紫萍,隋志伟,隋立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56-1号申请人霍紫萍。被申请人隋志伟。被申请人隋立龙。申请人霍紫萍与被申请人隋志伟、隋立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隋立龙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元。日照市博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隋志伟驾驶的鲁LLZ***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万方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