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泉与张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张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龙泉,男。被执行人张亚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与被执行人张亚清(2011)敦民初字第2172民事判决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217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清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