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页媛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页媛,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刘页媛,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彭俊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页媛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3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捌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6226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权利人刘页媛于2014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31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账户存款。2015年2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刘页媛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的账户存款63400元予以强制扣划,以清退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中筑华泰钢结构制品加工厂在的账户存款634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三、终结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3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