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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吴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吴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吴伟民。我院在执行张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伟民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