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平美追偿权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平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45号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组织机构代码61204436-2。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被告陈平美,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