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张某某,男,住信宜市东镇街道。委托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住信宜市东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